一、代理記賬機構具備的條件
在我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有3名以上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同時聘用一定數量相同條件的兼職人員;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規范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機構的設立依法經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管理部門核準登記。申請成立除會計師事務所以外的代理記賬機構,必須經過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查批準,并領取由財政部統一印制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書,才能從事代理記賬業務。
二、代理記賬的業務范圍
①根據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資料,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包括審計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等。
②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經代理機構負責人和委托人簽名并蓋章后,才能對外提供。
③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資料。
④委托人委托的其他會計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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