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監理工程師注冊機關根據情節,分別給予停止執業、收繳《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收繳《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限期四年不準參加考試或注冊的處罰,并可處以罰款:
。1)未經注冊,以監理工程師的名義從事監理業務的;
。2)以監理工程師個人名義承接工程監理業務的;
。3)以不正當手段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或《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的。
因監理工程師的過錯造成利害關系人嚴重經濟損失的,除追究其所在單位經濟責任外,還應撤消其注冊,收繳其《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 追究其刑事責任。
(4)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委員會成員及監理工程師注冊機關工作人員泄露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內容,在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或注冊中違反有關規定的,應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對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委員會成員應取消其考試委員會成員資格。
。5)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監理工程師應該嚴格遵循監理工程師規章制度,不得作出不符合監理人員的違法操作,以免罪追究法律責任。監理拓展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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