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80、90后已成為職場新的主力軍。有調查顯示,有超過30%的離職員工不走正常程序,一般都是不匯報**的情況下直接走人。員工自動離職給企業HR帶來很大的煩惱,那就是自動離職的員工應該什么時候辦理離職手續,可以發放工資嗎?
首先,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對于自動離職的員工,企業有權追究其法律責任,但是必須要有證據證明員工給企業帶來了損失。
其次,實際操作當中,企業如果沒有及時解除勞動合同的,而且員工反悔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要求繳納期間的社會保險等,用人單位極有可能面臨敗訴的風險。單位在員工不辭而別的情況下,應積極履行通知解除勞動關系的程序,以避免可能發生的爭議和風險。但現實操作過程中,有很多企業在履行解除勞動關系的時候還是沒有做到迅速、及時的做善后處理,企業應該在員工不辭而別的第二天馬上通過EMS(具有法律效力**)的形式寄送“催告函”,然后再按照“催告函”里面約定的時間寄送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如果沒有及時解除勞動關系,那么在員工不辭而別的期間里,企業要承擔非常巨大的風險。
**,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中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足額支付工資,如果出現非法克扣或拖延支付的,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在員工自動離職的情況下,勞動者已提供勞動部分對應報酬不應被剝奪。用人單位應當及時通知勞動者前來領取工資,若勞動者未按通知前來領取,用人單位不承擔工資拖延的責任。若用人單位有條件支付剩余工資的,應及時足額支付,如員工的銀行卡并未銷毀。只有在存在工資支付障礙的前提下,用人單位可以暫緩工資支付。
在現代企業里面,人才是提升企業競爭力最重要的手段,因此,企業HR需要加強同員工的交流,了解員工心聲,掌握員工心理狀態,盡量減少員工自動離職的情況。